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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236次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

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标准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主体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

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温馨

提示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转自中国税务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