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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集体商标管理规定的积极影响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96次

2022年3月,在西安经营茶叶生意的不少商家收到法院传票,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商家在收到传票后,都一脸茫然的表示合法合规经营。


最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镇”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所销售的商品底款“景德镇”与涉案商标仅字体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带有“景德镇”标识的陶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11月1日实行的《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商家缺乏商标权意识,侵犯了他人权益,也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所以,奉劝广大经营户,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侵犯商标权的事情坚决不能做,和商标近似的标示也不要标注,容易让人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就会受到严厉处罚,希望广大经营户引以为戒,树立商标意识,不要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经营户要使用商标,可以和商标注册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缴纳合理费用,确定缴款期限等事项,才能使用商标。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11月1日实行的《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成员不 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近年来,集体商标维权案件频发,诸如景德镇陶瓷、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行业发展出现了相关问题,这时就有必要完善相关商标法律法规,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国家在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听取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最后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法颁布施行明确了商标注册人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和商标使用人公平合理协商,收取合理费用,确定收款期限。


新法明确以县级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组成部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的信誉与地名密切关联。


新法明确了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 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 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 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具 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的证明材料。


另外,也明确了属于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的一些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 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 

(二)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 

(三)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 

(四)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 表明地域来源; 

(五)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前款所述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 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 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 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不得擅自使用集体商标

第二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该集体商标。


对于长期不使用商标的

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